主題
房地產賠售仍要繳納房地合一稅?
焦點短評

根據2022年2月10日自由時報的報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轄內某民眾A君於2019年10月6日以1200萬元購買一戶房地,在2020年5月5日將該房地贈與給兒子B君,B君於2020年10月1日就以1100萬元出售,B君以為是以當初父親A君取得的房地價格1200萬元是取得成本,自行計算之後,認為此筆不動產交易是虧損,因此未在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稅。而後經國稅局查獲,以當時土地公告現值720萬及房屋評定現值80萬作為取得成本,但B君以1100萬售出,反而此筆不動產是有獲利,因此依照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稅率45%,須補繳納稅額並處罰鍰,B君於繳清稅款後未再爭訟。

此案例主要是因為贈與稅是以遠低於市場價格的土地公告現值以及房屋評定現值作為課稅基準,雖然此法相較於現金贈與,可以省下不少贈與稅。但是若之後子女想出售房子,由於實價登錄以及房地合一稅之下,實際出售金額減掉當時接受贈與時的遠低於土地公告現值以及房屋評定現值,相減之下所算出的交易所得相當驚人,當時省下的贈與稅,之後會連本帶利的吐出來。那有什麼方法可以破解贈與後出售的重稅問題?此時可以透過「重購退稅」方式破解。

重購退稅完整的名稱應為「重購自住房地退(抵)稅優惠」,個人買賣自住房屋、土地,已於該自住房地辦戶籍登記並居住,且出售的「前1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無論「先購後售」或是「先售後購」,只要出售舊房地與重新購買新房地的時間(已完成移轉登記日為準)差距在「2年以內」,均可申請適用「重購自住房地退(抵)稅優惠」,但該重購的新房地於「重購後5年內」應供「自住使用」,並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亦即要重購退稅要「3不1要」:5年內要自住、不能買賣、不能營業、不能出租。

下表為重購自住房地退(抵)稅優惠在先購後售或是先售後購的適用規定。
情況 方式 要件
先售後購 申請退稅
  • 自出售完成登記日起2年內重購
  • 自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比率計算退稅額
    1. 重購價額÷出售價額=A,且A≧1(買大賣小)
      應退還稅額=出售房地已繳納稅額
    2. 重購價額÷出售價額=A,且A<1(買小賣大)
      應退還稅額=出售房地已繳納稅額 × A
先購後售 申報扣抵
  • 於後售房屋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時,計算扣抵
    1. 重購價額÷出售價額=A,且A≧1(買大賣小)
      應繳納稅額=0
    2. 重購價額÷出售價額=A,且A<1(買小賣大)
      應繳納稅額=出售房地已繳納稅額 ×(1-A)
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稅局

值得注意的是,辦理重購退稅之後,買進的新屋要被綁住5年不能出售、出租或作其他任何營業使用,連遷戶籍或夫妻之間贈與都不行,一旦被查出,就會被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題測一:陳先生105年1月1日買入甲房地並設籍居住,於108年6月1日出售甲房地,出售價額2,000萬元,並已繳納房地合一稅20萬元,其於110年4月1日以2,500萬元買入乙房地並設籍居住。
請問下列問題:
(1)陳先生是否適用申請重購自住房地退稅優惠?請解釋原因。
(2)若適用重購自住房地退稅優惠,可退稅多少金額?
解析:
  1. 陳先生出售甲房地的移轉登記日(108年6月1日)至買入乙房地的移轉登記日(110年4月1日)的期間在2年以內,如果甲房地出售前1年內並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陳先生得以申請適用重購自住房地退稅優惠。
  2. 重購價額÷出售價額=2500萬元÷2000萬元=1.25>1 因此應退還稅款金額=20萬元(即為出售甲房地已繳納稅額)
  3. 陳先生必須於110年4月1日的次日起算「5年內」向國稅局申請退還該稅款,並且乙房地在購入後「5年內」(110年4月1日至115年3月31日)應供自住使用,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若陳先生於重購後5年內將乙房地改作其他用途或出售,應向國稅繳回原退還稅額20萬元。
題測二:陳先生105年1月1日買入甲房地並設籍居住,於108年6月1日以1,500萬元買入乙房地供自住使用,戶籍由甲房地遷至乙房地,110年4月1日出售甲房地,出售價額為2,000萬元,原應繳納房地合一稅為20萬元。
請問下列問題:
(1)陳先生是否適用申請重購自住房地退稅優惠?請解釋原因。
(2)若適用重購自住房地退稅優惠,可退稅多少金額?
解析:
  1. 陳先生買入乙房地的移轉登記日至出售甲房地的移轉登記日(108年6月1日至110年4月1日)的期間在2年以內,如果甲房地出售前1年內並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陳先生可以申請適用重購自住房地減免稅優惠。
  2. 重購價額÷出售價額=1500萬元÷2000萬元=0.75<1 因此應繳納稅額=20萬元×(1-0.75)=5萬元
  3. 乙房地在購入後「5年內」(108年6月1日至113年5月31日)應供自住使用,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若陳先生於重購後5年內將乙房地改作其他用途或出售,應向國稅繳回原減免的稅額15萬元。(20萬× 0.75)
參考資料:
  1. 自由時報「賠售也要繳房地合一稅?這個動作讓兒子補稅76萬」
    https://estate.ltn.com.tw/article/13425
  2. 財政部新聞稿「房地合一稅節稅撇步報您知!出售自住房地後又於2年內重購可申請退稅。」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bab240594c33481a9b24903c54f4afc9
關鍵詞
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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