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民法上法人的權利能力與類型
焦點短評
行為能力
法律上的行為能力意指可以做「法律行為」的能力,也就是說,有行為能力的人做出的行為就有法律效果,例如買東西、借貸或是租屋。民法第13條規定:「I. 未滿7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II. 滿7歲以上之未成年人, 有限制行為能力。」另外民法第15條、第15之2條則分別規定:「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
外國法人
由於法人的權利能力來自法律授權,因此由外國法律授權的外國法人,在臺灣不會當然有效,除了有特別法規定外,必須經過「認許」的程序,在經過認許之前,如果負責人擅自以外國法人的名義與他人締約,是要負連帶責任的。
- 題測一:甲現年17歲,假造其父母之同意函,向經營機車行之乙購買機車1輛。甲乙間買賣契約之效力如何?
【112年司法四等民法概要】
- 選項:
- (A) 有效但得撤銷
(B) 效力未定
(C) 無效
(D) 有效
正確答案:(D)
- 解析:
- 為了保護未成年人,民法規定滿7歲以上之未成年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並且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的法律行為效力未定,這題的答案乍看之下是(B),但細看題目可以發現,甲是「假造其父母之同意函」,也就是說,交易相對人即便確認其年紀,也會因為該同意函而誤認其已經獲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為了保護交易安全,民法第83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用詐術使人信其為有行為能力人或已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者,其法律行為為有效。」也就是說,在這種情況下創設出未成年人不需保護的例外,故答案為(D)。
出自:《大考測評 第10期 2024.06》
- 題測二:依民法規定,關於外國法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12年司法四等民法概要】
- 選項:
- (A) 外國法人,除依法律規定外,不認許其成立。
(B) 經認許成立之外國法人之權利能力,於法令限制內,與同類之本國法人有同一權利能力。
(C) 尚未經認許成立之外國法人,法人之代表人無法以法人名義與他人成立契約,僅得以自己名義為法人與他人成立契約。
(D) 外國法人與本國法人同,其類型包含社團和財團。
正確答案:(C)
- 解析:
- 按照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1條、第12條第1項規定:「外國法人,除依法律規定外,不認許其成立。」「經認許之外國法人,於法令限制內,與同種類之我國法人有同一之權利能力。」因此,經過認許過後的外國法人,在國內跟同類型的我國法人相同,例如協會等。
- 另外,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5條規定:「未經認許其成立之外國法人,以其名義與他人為法律行為者,其行為人就該法律行為應與該外國法人負連帶責任。」這是為了避免外國法人尚未經過認許,就在國內進行交易而無人可以負責清償。
出自:《大考測評 第10期 2024.06》
關鍵詞
法人、權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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