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敏財稅通
篇名
詳究高股息ETF之配息來源及課稅方式(財稅實務篇)
作者
施敏(張曉芬)
說明
發佈時間:20220420

ETF被動式基金具有一籃子股票分散風險功效,近年來成為國民熱門的投資標的,受惠於我國上市櫃企業高獲利、高殖利率所致,高股息ETF受益人數持續攀升,成為民眾創造被動收入來源的理財工具之一。投資者於挹注資金並享受高配息之當下,應全盤了解配息之來源及其租稅負擔,以便妥適規劃並選擇最適合自身財務狀況的方式。

綜觀國內高股息ETF之配息,其配息資金有許多來源,課稅方式有別,茲將主要來源彙整及說明如下:
所得代碼 所得類別(配息來源) 應稅與否 補充保費
54C 股利或盈餘所得
76W 財產交易(國內)所得 -
收益平準金 否(非屬所得) -
5A 境內金融業利息所得
71 大陸地區營利所得 -
海外營利所得 合計達100萬元者
(最低稅負制)
-
資料來源:作者自行依照所得稅法及財政部相關規定整理

(一)股利或盈餘所得(54C):此乃以「境內標的」為主要成分股ETF之最大宗配息來源,其課稅方式與直接取自營利事業配發之「股利或盈餘所得」相同,屬於營利所得。適用「二擇一制」課稅,採取「合併計稅、8.5%抵減稅額」或「分開計稅、28%分開計算」,由納稅義務人依據所得類別及金額高低自行選擇最有利原則;若單次股利給付達2萬元(含)以上,需要扣繳二代健保2.11%補充保費,並以單次給付1,000萬元為上限。 (二)財產交易(國內)所得(76W):因出售該ETF成分股所賺取之價差(利得),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1「證券交易所得停徵」之規定,無所得稅負擔,亦非健保補充保費之標的,具有節稅優勢。 (三)收益平準金:為了解決了既有配息被新進投資者之資金稀釋的問題,國內高配息ETF大多有平準金機制,從新投入資金挪出一定比例至平準基金,可投資金額就減少了;簡言之,平準金是拿投資者投入本金之一部份來分配,其「非」屬所得,故無租稅負擔。 (四)境內金融業利息所得(5A):此為千張以上ETF持有大戶才會出現的報酬種類,係平準基金存放於金融機構所產生之利息所得,由於目前利率處於低檔,此類別之所得金額通常不高,屬於所得者之「利息所得」應予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但享有27萬元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若單次股利給付達2萬元(含)以上,需要扣繳二代健保2.11%補充保費。 (五)海外營利所得(71):依據成分股之所得來源國分為「大陸地區」及「大陸地區以外之海外」,對於在我國設籍之居住者而言,基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特別法之規定,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須計入綜合所得稅報繳,獲配營利所得亦不例外。非大陸地區之海外所得部分,則屬於「海外所得」,一申報戶當年度合計未達100萬元者免予計入「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俗稱最低稅負制)」課稅;「海外所得」合計達100萬元者應計入最低稅負制,並與「綜合所得淨額」合計,共享有670萬元之扣除額度,超過者適用20%之稅率。

投資有賺、有賠,除了評估風險、慎選標的之外,亦應評估配息後之租稅負擔,挑選符合自己屬性及財務現況之最佳配置。
祝 親愛的讀者們 ~ 財 源 廣 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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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ETF、高股息、配息、利息所得、海外所得、所得稅法
刊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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