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五鬼搬運真能省稅?
焦點短評

很多子女趁爸媽開始生病或檢查出重症時,為了避免高額的遺產稅,使用「五鬼搬運法」提前移轉爸媽的資產,這樣的「五鬼搬運法」真的能省下遺產及贈與稅嗎?以下將說明幾種「五鬼搬運法」會徒勞無功的狀況。

首先,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而其繼承人對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不能證明其用途者,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仍應列入遺產課稅。」舉例來說,被繼承人 A 君在 2016 年 4 月 20 日因為昏迷被送往醫院急診,並在 6 月 15 日死亡, A 君在住院期間都未曾清醒,完全沒有自行處理事務的能力。但是 A 君所有的債券基金在 2016 年 4 月 21 日(昏迷後)贖回,金額為 1775 萬 5810 元存入 A 君自己的銀行帳戶,之後繼承人 B 君陸續以小額現金提領。因此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 A 君重病期間無法處理事務,卻仍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繼承人 B 君並無法證明資金確實用途,國稅局於是以其他財產 1775 萬 5810 元併計遺產課稅。

第二,我國遺產稅有「擬制遺產」的相關規定,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的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
一、被繼承人的配偶;
二、被繼承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的各順序繼承人;
三、前款各順序繼承人的配偶。」

舉例說明,被繼承人 A 君在 2017 年 2 月 1 日死亡,而 A 君在 2016 年 5 月 21 日分別贈與其子女 B 君及 C 君各 200 萬元,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時,由於遺漏未將 A 君死亡前二年內贈與子女的現金合計 400 萬元,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除補徵稅額之外,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5 條裁處罰鍰。

第三,雖然夫妻之間贈與財產免課贈與稅,若這個贈與行為是發生在配偶死亡前兩年內,仍然要併回遺產總額課稅。此外,贈與的這份資產,將不能列入「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如此一來,所要課稅的資產可能不減反增。

舉例說明, A 先生死亡時遺有資產為 1 億元,若「未在」死亡前兩年贈與資產給「完全無資產」的 A 太太(假設雙方其他之財產皆為婚後非受贈或繼承取得,且雙方皆無負債), A 太太可以依據《民法》第 1030 條之 1 行使「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可請求扣除金額為 5000 萬元(雙方剩餘財 產差額平均分配),使得 A 先生僅剩的 5000 萬元需計遺產課稅。

若在死亡前兩年贈與 5000 萬元資產給「完全無資產」的 A 太太,在 A 先生死亡後,由於 A 先生資產僅剩 5000 萬元,但 A 先生是在死亡前兩年贈與 5000 萬元給 A 太太,因此 A 先生遺產總額仍為 1 億,而根據《民法》第 1030 條之 1 「無償取得」部分是不列入婚後財產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因此 A 太太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扣除金額為 2500 萬元,因此 A 先生則有 7500 萬元( 1 億- 2500 萬= 7500 萬)需計遺產課稅,所要課稅的資產反而增加。

參考資料: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本局新聞稿「被繼承人重病出售財產之價金,不能證明用途者,應列入遺產課稅」
題測: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何人之財產,需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課稅?
① 祖母
② 女婿
③ 長孫
④ 叔叔
選項:
(A) ①②③
(B) ①②④
(C) ②③④
(D) ①③④
正確答案:A
解析: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
一、被繼承人之配偶。
二、被繼承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
三、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而根據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關鍵詞
遺產及贈與稅法、死亡前二年內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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