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金融負債或權益的大哉問──複合金融工具
焦點短評

在IAS 32中,還有一種特別的金融工具,稱之為「複合金融工具」(Compound Instrument)。這種工具同時包含了金融負債以及權益的部分。最典型的例子,即為中級會計學中所提到的「可轉換公司債」(Convertible Bond),此同時包括了應付公司債的負債組成部分,以及轉換權的權益組成部分。此外,由於IFRS 係採「資產負債表法」,因此權益僅為資產與負債所夾出來的「剩餘利益」, 故IAS 32第31段規定,權益組成部分之金額等於該複合工具整體之公允價值減除經單獨決定之負債組成部分金額後之剩餘金額。嵌入複合金融工具之衍生特性(如買權)之價值,除了屬權益組成部分(如權益轉換選擇權)外,尚應包含於負債組成部分。

值得一提的是,何以可轉換公司債的轉換權符合權益的定義?因為其符合fix-for-fix,也就是固定票面金額的公司債(固定金額現金或另一金融資產)可轉換為固定股數,因此符合權益的定義。

然而,前述曾經提及,所謂的fix-for-fix,固定現金的那一隻腳必須是「功能性貨幣」,因此倘若是「海外可轉換公司債」,則不符合fix-for-fix,而非權益工具。倘若該轉換權非屬IAS 32的權益工具,則其為IFRS 9的「嵌入式衍生工具」(Embedded Derivatives),依照IFRS 9的規定,嵌入於債務主合約的股份轉換權與主合約並非緊密相關(Closely Related), 因此必須分拆為FVTPL的金融負債。誠如前述所說,衍生工具的負債與權益區分至關重要,倘若轉換權分類為負債,則會發生很弔詭的現象:當公司績效表現良好、股價上升,則會帶動轉換權的公允價值,又轉換權係屬FVTPL的金融負債,則公司必須認列評價損失,即產生違反直覺的會計結果。為了規避此種不合理的會計處理,我國發行海外可轉換公司債之公司多半會將轉換之匯率鎖定,使其能符合fix-for-fix而分類成權益工具。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nternational AccountingStandards Board, IASB)針對負債與權益的區分,正在執行一專案,稱之為「具權益特性的金融工具」(Financial Instruments withCharacteristic of Equity, FICE),其中一部分亦有處理上述海外可轉債的會計問題,在FICE中IASB希望能將此類轉換權的公允價值變動呈現於其他綜合損益,以弭平此種違反直覺的會計處理。

題測一:甲公司簽訂下列合約中有幾項必須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9號之衍生工具規範?①甲公司必須於3個月後,以$1,000購買甲公司本身股票10股,此合約將以股份總額交割;②甲公司必須於3個月後,以$1,000購買甲公司本身股票10股,此合約將以股份淨額交割;③甲公司有權(無義務)於3個月後,以$1,000購買甲公司本身股票10股,此合約將以股份總額交割;④甲公司有權(無義務)於3個月後,以$1,000購買以甲公司本身股票為標的的認股權10單位,每單位認股權可按市價7成認購甲公司2股股票
【110年會計師考試】
選項:
(A) 僅①②
(B) 僅②③
(C) 僅②④
(D) 僅③④
正確答案:(C)
解析:
① 此工具為總額交割,符合fix-for-fix,因此為IAS 32之權益,非為IFRS 9規範之衍生工具。
② 此工具為淨額交割,不符合fix-for-fix,故為IFRS 9規範之衍生工具。
③ 此工具為總額交割,符合fix-for-fix,因此為IAS 32之權益,非為IFRS 9規範之衍生工具。
④ 此工具之非為固定現金(因其為市價7成),不符合fix-for-fix,故為IFRS 9規範之衍生工具。
題測二:
衍生工具如何符合權益工具之定義?何以海外可轉債的轉換權非屬權益工具?倘若非屬權益工具,應適用哪個會計準則?如何處理?
解析:
依照IAS 32第16段規定,衍生工具僅有在符合固定金額現金或另一金融資產交換固定數量其本身權益工具(fix-for-fix)。
依照IFRIC的見解,fix-for-fix的固定現金須為固定功能性貨幣的現金,因此海外可轉債的轉換權非屬權益工具。
因轉換權非屬IAS 32規範之權益工具,應屬於IFRS 9規範之「嵌入式衍生工具」。又依照IFRS 9之規定,嵌入於債務主合約之轉換權與主合約非為緊密關聯,故應分拆為FVTPL金融負債(除非個體選擇將整體混合工具指定為FVTPL)。
關鍵詞
IAS 32、複合金融工具、可轉換公司債、嵌入式衍生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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