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稅自105年起已實施三年有餘,106年個人繳納房地合一稅之稅收為11.9億元,107年為27.9億元(較106年增加16億元),108年1月到7月底為止個人房地合一稅之稅收更高達26.9億元,直逼107年度全年度金額。房地產交易是平常百姓家一輩子的大事,其涉及金額龐大,因此,如何正確申報繳納不容小覷。若未依規定申報繳納,除了補繳稅額之外,更要另外付出罰則之代價。
依據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規定,個人未依規定報繳房地合一稅之處罰,如下:
- 個人違反規定未依限辦理申報,處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詳參說明(一)】
- 個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申報,而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詳參說明(二)】
- 個人未依本法規定自行辦理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申報,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按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詳參說明(一)】
【說明(一)】
個人未依限辦理「申報」,處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依據《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違章行為之裁罰倍數如下:
- 裁罰日前一年內經第一次裁罰者:處新臺幣3,000元罰鍰。
- 裁罰日前一年內經第二次裁罰者:處新臺幣9,000元罰鍰。
- 裁罰日前一年內經第三次以上裁罰者:處新臺幣20,000元罰鍰。
【說明(二)】
個人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依據《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彙整如下表:
適用情況 | 個人已依規定 辦理申報 |
個人未依規定 辦理申報 |
備註 |
(1)漏稅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者 |
處所漏稅額0.2倍之罰鍰 |
處所漏稅額0.5倍之罰鍰 |
依(1)至(3)處罰案件,於105年1月1日後經第一次裁罰者,規定之倍數酌減50%處罰 |
(2)漏稅額超過新臺幣10萬元,在新臺幣20萬元以下者 |
處所漏稅額0.5倍之罰鍰 |
處所漏稅額0.8倍之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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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漏稅額超過新臺幣20萬元者 |
處所漏稅額0.8倍之罰鍰 |
處所漏稅額1倍之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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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利用他人名義交易房屋、土地,或其他經查屬故意有本條文第二項漏報或短報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者 |
處所漏稅額1倍之罰鍰 |
處所漏稅額1.5倍之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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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逾期辦理申報,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惟嗣後經查明有短漏報所得情事者 |
按本條第2項規定之倍數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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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規定辦理申報,處新臺幣3,000元 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如另有應補稅額,除依法核定應補稅額發單補徵外,並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惟前開兩項罰鍰「擇一從重」處罰。
至於已依規定申報,惟未依限繳納應納稅款者,適用所得稅法第112條,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上限為應納稅額之15%;逾期30日仍未繳納者,將移送強制執行。
納稅是民眾應盡的義務,有房地產交易需求之個人或從事房地產交易之相關業者(房仲業者及代書地政士等人士),務必留意房地合一稅之相關課稅規定,切勿心存僥倖,以保障自己及客戶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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