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營業稅法-學員提問TOP 2】境外電商營業稅徵免議題(財稅國考篇)
作者
施敏(張曉芬)
說明
發佈時間:20200909
自民國106年5月1起,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年銷售額逾新台幣48萬元,須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至遲自109年1月1日起開立雲端發票,未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及營業稅法相關規定開立者,將依據營業稅法或稅捐稽徵法等相關規定予以處罰。境外電商熱潮持續至今已逾三年,相關法律、規則及函令已然完整。
首先,需先將名詞定義清楚,究竟何謂境外電商?其係指~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而「固定營業場所」,是指「經營銷售貨物或勞務事業之固定場所,包括總機構、管理處、分公司、有限合夥分支機構、事務所、工廠、保養廠、工作場、機房、倉棧、礦場、建築工程場所、展售場所、連絡處、辦事處、服務站、營業所、分店、門市部、拍賣場及其他類似之場所」。換言之,若境外電商在我國境內就連展售場所、連絡處、辦事處等機構都未有常設單位,想當然耳,需有特殊處理方式,方能完成其在境內銷售電子勞務之納稅義務。
接著,如何履行營業稅之納稅義務,茲就其境內銷售對象而異,共有兩種情態:其一,為境外電商銷售予境內「自然人」(Business to Consumer),簡稱為B2C;其二,為境外電商銷售給境內「營業人、機關團體」(Business to Business),簡稱為B2B。茲分述如下:
經營B2C業務者- 稅籍登記:營業人之年銷售額逾新台幣48萬元者,應自行或委託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為其報稅之代理人,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委託代理人者,應報經代理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核准。
- 雲端發票:應外電商營業人應開立「雲端發票」交付買受人,得以外文為之;交易日期得以西元日期表示;單價、金額及總計得以外幣列示,但應加註計價幣別。
- 申報繳納:仍應依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應以每二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經營B2B業務者
- 無須稅籍登記:由購買國外勞務之境內買受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依營業稅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方式繳納營業稅,B2B仍維持「逆向課稅」機制。
- 申報繳納: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就給付額依5%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其銷售之勞務屬第11條第1項各業之勞務者(金融業),勞務買受人應按該項各款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但買受人為依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免予繳納;其為「兼營」第8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繳納之比例,由財政部定之。
B2C vs. B2B比較表
項目 | B2C | B2B |
買受人身分 | 境內自然人 | 境內營業人或機關團體 |
稅籍登記 | 境外電商自行線上辦理或委託代理人做簡易稅籍登記 | 採「逆向課稅」機制,境外電商無須另作稅籍登記 |
稅額報繳 | 自行或委託代理人依據營業稅法35條規定報繳 | 由境內買受人依據營業稅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報繳 |
免予報繳 | 年銷售額逾未逾48萬元 | (1)買受人為「加值型營業人」其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營§36 Ⅰ 但),免予繳納。(2)買受人為「公私立各級學校、教育或研究機關」供教育、研究或實驗使用者,免予繳納(營§36之1)。 |
稅率 | 5% | 金融業:5%、2%或1%。 兼營營業人:依據比例扣抵法或直接扣抵法計算稅額。 |
延伸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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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境外電商、營業稅法、B2C、B2B、逆向課稅
刊名
施敏財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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