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敏財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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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學員提問TOP 1】出售股票 vs. 出售股份之課稅差異(財稅國考篇)
作者
施敏(張曉芬)
說明
發佈時間:20201007

近來隨著股票登上1萬3000點之歷史高點,股市交易強強滾,於證券市場上獲利(或損失)是否攸關所得稅之應納稅額?此外,台商資產回流境內,許多家族企業正著手規劃資產移轉事宜,其中出售未公開發行股份與所得稅有何牽涉?本文取其精要說明之。

出售股票
《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值得留意的是,此處停徵所得稅之「證券」的定義。依據《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Ⅰ 本法所稱有價證券,指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Ⅱ 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及前項各種有價證券之價款繳納憑證或表明其權利之證書,視為有價證券。」

既為證券交易法規範之「有價證券」,自然成為《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凡買賣有價證券,除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外,悉依本條例之規定,徵收證券交易稅」之課稅範圍。而證券交易稅係向「出賣」有價證券人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3‰稅率課徵之(同法第2條第1款)。

為了避免重複課稅,同屬於交易性質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24款後段規定:「依法應課徵證券交易稅之證券,免徵營業稅。」

故而,課徵「證券交易稅」之股票(無論「有實體發行」或「無實體發行」),皆免徵「證券交易所得稅」及「營業稅」,但若為營利事業之證券交易所得,則須另計入最低稅負制(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若營利事業之「基本稅額」大於「一般所得稅額」,則有實質租稅負擔。

出售股份或資本額
未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其股東於轉讓股份時,持憑辦理過戶之各種「股份轉讓憑證」及其他代表「股份」之憑證,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之有價證券,應免課徵證券交易稅(財政部68.7.17台財稅第34879號函)。既非屬「有價證券」,就無「停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之適用。

既然要課稅,接下來的重點是個人出售股份或資本額究竟應入何種所得課稅?財產交易所得及財產交易損失,係指納稅義務人並非為經常買進、賣出之營利活動而持有之各種財產,因買賣或交換而發生之增益或損失(所得稅法第9條)。個人出售未發行股票之「股份」或「資本額」即屬於此類,故應計入第七類「財產交易所得」併同當年度各類所得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觀念綜整
  • 個人或營利事業出售《股票(有價證券)》➔課徵《證券交易稅》➔停徵《所得稅(綜所及營所)》➔營利事業須另計入《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課稅。
  • 個人或營利事業出售《股份》或《資本額》➔非屬《證券交易稅》課稅範圍➔計入《所得稅(綜所及營所)》課稅。
延伸學習
關鍵詞
出售股票、出售股份、有價證券、證券交易稅
刊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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