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敏財稅通
篇名
【營所稅法-學員提問TOP 1】營利事業大額捐贈之課稅金額認定(財稅國考篇)
作者
施敏(張曉芬)
說明
發佈時間:20201118

營利事業之大額捐贈規定於《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其適用項目期款次眾多,規定各有異同。施敏老師共將其分為三大類別,分別為:金額不受限、純粹比率上限及雙重限制(比率上限及金額上限) 。其中,雙重限制(比率上限及金額上限)又區分為:兩者「取大」者或兩者「取小」者,此處是一般同學最易混淆之處,特此說明之。

金額不受限
「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合於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災害防救法第44條之3、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之捐贈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

金額受限
  • 純粹比率上限 1.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機關或團體之捐贈及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規定之公益信託之財產,合計以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 2.依私立學校法第62條規定,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未指定對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捐款,得全數列為費用;其指定對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捐款,以不超過所得額25%為限。
  • 雙重限制(比率上限及金額上限)~兩者取
    依政治獻金法規定,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以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50萬元。
  • 雙重限制(比率上限及金額上限)~兩者取
    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6條規定所為捐贈,以不超過新臺幣1000萬元或所得額10%為限。茲分別以三例說明如下: 【Case 1】捐贈金額為800萬元(未超過1,000萬元),無需考慮所得額10%上限,直接採計800萬元。 【Case 2】捐贈金額為1,500萬元(超過1,000萬元),需再行計算所得額10%上限。若未超過比例上限,則1,200萬元予以認定之。 【Case 3】捐贈金額為1,500萬元(超過1,000萬元),需再行計算所得額10%上限。若超過比例上限,則以所得額10%上限認定之。
延伸學習
關鍵詞
純粹比率上限、比率上限及金額上限
刊名
施敏財稅通
我要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