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考題賞析-稅務法規】110年檢事官申論題第三題-跨境電商課稅議題(財稅國考篇)
作者
施敏(張曉芬)
說明
發佈時間:20211110
自106年5月開始實施《跨境電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起,今年首度出現「營業稅租稅主體(納稅義務人)判斷」及「所得稅認定原則」之申論題型,是非常具有代表性的題目,施敏老師陪伴您一窺究竟。
【題目】
近年來網路快速發展,國人利用網路向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業者購買勞務(如線上遊戲、音樂等)情形日益頻繁,依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6 條規定採逆向課稅機制,由買受人負責報繳營業稅,同時訂有跨境免稅門檻,已然造成稅源流失情形。財政部於民國105年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規定,明定跨境利用網路銷售勞務予我國自然人(買家)之外國業者,應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俾掌握稅源。試問:
-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事業、機關、團體或組織之外國業者A,運用境外電商業者B 架設之網站或建置之電子系統銷售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乙,並由外國業者A 自行收取價款。
-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事業、機關、團體或組織之外國業者A,運用境外電商業者B 架設之網站或建置之電子系統銷售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乙,並由跨境電商業者B 收取價款。
- 國內營業人甲運用境外電商業者B架設之網站或建置之電子系統銷售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乙,並自行收取價款。
- 國內營業人甲運用境外電商業者B架設之網站或建置之電子系統銷售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乙,並由境外電商業者B 收取價款。
【解析】
(一)所得來源認定原則- 外國營利事業於我國境外產製完成之商品(例如單機軟體、電子書等),僅改變其呈現方式,以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傳輸下載儲存至電腦設備或行動裝置供我國境內買受人使用之電子勞務,其取得之報酬非為我國來源收入。但需經由我國「境內個人或營利事業」參與及協助始可提供者,其取得之報酬為我國來源收入。
- 外國營利事業利用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提供即時性、互動性、便利性及連續性之電子勞務(例如線上遊戲、線上影劇、線上音樂、線上視頻、線上廣告等)予我國「境內買受人」,其報酬為我國來源收入。
- 外國營利事業利用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有實體地點使用之勞務(例如住宿服務、汽車出租服務)取得之報酬,無論是否透過外國平臺業者,其勞務提供或經營地點在我國境外者,非我國來源收入。
- 外國平臺業者於網路建置交易平臺供境內外買賣雙方進行交易,「買賣雙方或其中一方」為我國境內個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其向買賣雙方所收取之報酬為我國來源收入。
- 外國業者A。
- 跨境電商業者B。
- 國內營業人甲。
- 境外電商業者B。
本考題相關內容早已「超前佈署」整理於~
《稅務法規(概要)》施敏博士編著,高點文化出版,2021年9月(第19版),P.2-54。書中以圖形、表格清楚解析,敬請詳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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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跨境電商、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境外電商、外國營利事業
刊名
施敏財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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