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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2.0-學員提問TOP 3】營利事業房地交易損失應如何減除及處理?(財稅國考篇)
作者
施敏(張曉芬)
說明
發佈時間:20211215
【重點提示】
- 營利事業當年度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以其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但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除屬未自該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之稅額外,不得列為成本費用。
- 營利事業依前項規定計算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依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按下列規定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合併報繳;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由營業代理人或其委託之代理人代為申報納稅。
- 當年度房屋、土地交易損失,應先自當年度適用相同稅率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E房地2年以內出售,相同稅率為45%;減除不足部分,得自當年度適用不同稅率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減除後尚有未減除餘額部分,得自交易年度之次年起10年內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
- 焦點提示:
☑房地交易所得(或損失)=出售收入 - 成本 - 費用
☑房地課稅所得 = 交易所得 - 土地漲價總數額
【釋例】110年記帳士 申論題 第三題
請依我國現行所得稅法等相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甲公司之總機構設在臺北市,會計年度採曆年制。 (一)甲公司於110年出售中華民國境內之4筆房地產,相關資料如下表,假設均非甲公司自行興建之房屋,且成本、費用均取得合法憑證。請分別計算4筆房地產交易有若干課稅所得?又4筆房地交易應如何申報繳納交易所得稅? (12分)
取得時間 | 出售時間 | 取得房地成本、費用 | 出售房地收入 | 公告現值之土地漲價總數額 | |
A土地 | 104年1月 | 110年7月 | 1,000萬元 | 2,000萬元 | 500萬元 |
B房地 | 105年1月 | 110年6月 | 1,100萬元 | 1,900萬元 | 400萬元 |
C房地 | 106年1月 | 110年9月 | 1,200萬元 | 1,800萬元 | 200萬元 |
D房地 | 109年1月 | 110年9月 | 1,300萬元 | 1,500萬元 | 150萬元 |
持有期間 | 房地課稅所得額 | 應如何申報納稅 | |
A土地 | 6年6個月 | ||
B房地 | 5年5個月 | ||
C房地 | 4年8個月 | ||
D房地 | 1年8個月 |
取得時間 | 出售時間 | 取得房地成本、費用 | 出售房地收入 | 公告現值之土地漲價總數額 | |
E房地 | 110年1月 | 110年10月 | 1,400萬元 | 1,200萬元 | 50萬元 |
(一)
持有期間 | 房地課稅所得額 | 應如何申報納稅 | |
A土地 | 6年 6個月 |
出售土地交易所得免徵所得稅 課稅所得額=0 |
無須申報、繳納所得稅。 |
B房地 | 5年 5個月 |
【房地合一1.0】 1,900萬-1,100萬-400萬=400萬 |
房地課稅所得額400萬元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於111年5月份合併計算(適用20%稅率)、合併計算、合併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
C房地 | 4年 8個月 |
【房地合一2.0】 1,800萬-1,200萬-200萬=400萬 |
適用35%稅率(超過2年~未逾5年)分開計算應納稅額,於111年5月份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分開計算、合併報繳。 |
D房地 | 1年 8個月 |
【房地合一2.0】 1,500萬-1,300萬-150萬=50萬 |
適用45%稅率(持有2年以內)分開計算應納稅額,於111年5月份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分開計算、合併報繳。 |
適用相同稅率45% D房地之交易所得=1,500萬-1,300萬=200萬元,優先減除E房地之交易損失200萬元,金額恰好全數減除完畢。
110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500萬+400萬(B房地)]*20%+400萬*35%(C房地)=320萬元
延伸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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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房地交易、交易損失、交易所得
刊名
施敏財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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