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稅捐稽徵法核課期間「起算日」新增項目說明(財稅修法篇)
作者
施敏(張曉芬)
說明
發佈時間:20221102
110年12月總統令公布修正《稅捐稽徵法》眾多修法條文當中第22條第5款及第6款,增訂關於核課期間之起算日,認定如下:
(一)土地增值稅(第5款):
- 一般案件:自稅捐稽徵機關「收件日」起算。
- 強制執行案件:第6條第3項規定案件,自稅捐稽徵機關「受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通知之日」起算。
(二)特定情形應補徵稅款者(第6款):
稅捐減免所依據處分、事實事後發生變更、不存在或所負擔義務事後未履行,致應補徵或追繳稅款,或其他無法依前5款規定起算核課期間者,自「核課權可行使之日」起算。 究竟「稅捐減免所依據處分、事實事後發生變更、不存在或所負擔義務事後未履行」所指為何?以下分別舉例說明。
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8年10月1日繼承農地1筆,經國稅局查證作農業使用屬實,依法核定免徵遺產稅。嗣後,甲君於110年7月間於該農地加蓋倉庫供自營工廠使用,農業主管機關於111年3月5日發現,通知乙君於111年5月31日以前恢復作農業使用,並通報國稅局,甲君逾期仍未恢復作農業使用。依最新增訂稅捐稽徵法第22條第6款規定,係以111年6月1日為「核課權可行使之日」,此即為補徵遺產稅之核課期間起算日。
稅捐減免所依據處分、事實事後發生變更、不存在或所負擔義務事後未履行,致應補徵或追繳稅款,或其他無法依前5款規定起算核課期間者,自「核課權可行使之日」起算。 究竟「稅捐減免所依據處分、事實事後發生變更、不存在或所負擔義務事後未履行」所指為何?以下分別舉例說明。
- 所依據處分、事實事後發生變更、不存在~
例如:農業主管機關撤銷原核發農業證明 - 所負擔義務事後不履行~
例如:受贈之農地不計入贈與總額,卻未繼續作農業使用。
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8年10月1日繼承農地1筆,經國稅局查證作農業使用屬實,依法核定免徵遺產稅。嗣後,甲君於110年7月間於該農地加蓋倉庫供自營工廠使用,農業主管機關於111年3月5日發現,通知乙君於111年5月31日以前恢復作農業使用,並通報國稅局,甲君逾期仍未恢復作農業使用。依最新增訂稅捐稽徵法第22條第6款規定,係以111年6月1日為「核課權可行使之日」,此即為補徵遺產稅之核課期間起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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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稅捐稽徵法、核課期間
刊名
施敏財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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