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敏財稅通
篇名
【考題賞析-稅務法規】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房地產之贈與價值認定(財稅國考篇)
作者
施敏(張曉芬)
說明
發佈時間:20240717

【題目】112年度高考《稅務法規》測驗題

甲於112年5月間代理其子乙與出賣人丙簽訂土地買賣契約;土地公告現值為1,655萬7,600元,買賣總價款為5,698萬元。因乙資金不夠,甲自銀行帳戶提領900萬元轉存乙同銀行帳戶,嗣乙開立支票給付土地價款,該土地並登記為乙所有。經查乙給付土地價款之資金來源其中900萬元確實來自甲,又甲無法提供相關文件證實其與乙之間有借貸關係存在,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應核定贈與總額為何?(財政部公告112年發生之贈與案件適用之免稅額為244萬元。)(A)17萬5,276元 (B)261萬5,276元 (C)656萬元 (D)900萬元 (112高考)

【解析】(B)

(一)乙購置土地總價款5,698萬元,其中900萬元資金來自甲銀行帳戶提領轉存至乙銀行帳戶,嗣後乙開立支票給付土地價款,又無法提供相關文件證實其與乙之間有借貸關係存在,因而,認定「甲」以自己之資金900萬元無償為「乙」購置土地,以「贈與論」。
(二)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其不動產」。本例「土地」無疑屬於第3款但書之不動產,以公告現值1,655萬7,600元認定贈與價值。
(三)又因為900萬元僅占該土地總價5,698萬元之一部分,需以「土地公告現值」計算「無償出資土地總價款」之比例,計算部分贈與之價值,此即為贈與總額。依此,贈與總額=$16,557,600*(900萬/5,698萬)=$2,615,276
(四)題目延伸~若進一步要求計算應納稅額,則:
應納贈與稅額=($2,615,276-2,440,000)*10%=$17,527

PS.近來房地產交易熱絡,許多父母親可藉由本例之「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不動產」方式贈與子女,以不動產之「土地公告現值或房屋評定現值」認定贈與總額,可發揮顯著的節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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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贈與稅、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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