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許多公司或高科技業紛紛為市場拓點、擴廠需求等規劃,南向到高雄、台南或嘉義等地設廠,營業人為鼓勵員工及主管配合公司整體佈局,在門市或廠房附近承租宿舍供員工居住。由公司所支付租金、水電及瓦斯費之進項稅額,得否扣抵該營業人之營業銷項稅額?
本議題之爭點關鍵在於,究竟該行為屬於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或酬勞員工個人?若屬於前者,其進項稅額得以扣抵;若屬於後者,則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為此,財政部陸續發布三則解釋函令,明確規範進項稅額得否扣抵之條件。共有三種型態:
一、租金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
☑財政部110/09/09台財稅字第11004590840號令
營業人承租員工宿舍供其總、分支機構員工使用,且符合下列各要件者,認屬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其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一)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且非屬酬勞員工性質。
(二)為集中或統一管理員工目的。
二、水電及瓦斯費等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准予
☑財政部75/08/04台財稅755976號函
☑財政部110/09/09台財稅字第11004590840號令
營業人租賃房屋供員工住宿,其有關水電及瓦斯費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依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酬勞員工個人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三、工程施工之租金、水電費、瓦斯費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
☑財政部75/11/07台財稅第7577198號函
營業人為工程施工或油礦採勘需要,於工地搭建臨時房屋或在工地附近租賃房屋供施工人員臨時住宿或辦理工務使用,該房屋租金、水電費、瓦斯費等核屬供業務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依法應准予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綜上所述,營業人務必詳細辨別進項稅額究竟得否扣抵。符合條件得以扣抵者,不要輕忽了自身的節稅權益;不能扣抵之進項稅額,也請務必依照規定,主動將相關憑證剔除之,以免陷入「虛報進項稅額」之補稅或處以罰鍰之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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