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所得稅會計處理之延伸特殊議題──複合金融工具
焦點短評
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依照國際會計準則,應將發行價格分為負債組成部分(公司債)及權益組成部分(轉換權),但可轉換公司債在稅上則不會認列權益組成部分,而以發行總額作為應付公司債之課稅基礎。兩者對於可轉債處理方式不同,將導致帳上負債組成部分之帳面金額及負債之課稅基礎不同,產生暫時性財稅差異。
- 題測:雪倫公司於 X1 年初以 $1,026,243 發行 3 年期之可轉換公司債,該公司債面額 $1,000,000,票面利率為 8%,每年 12 年 31 日支付利息一次。公司債之持有人可以每張面額 $1,000 之公司債轉換成雪倫公司之普通股 20 股(面額 $10),轉換時仍應支付應計利息。發行當日,市場上相同條件之不附轉換權公司債之公允價值為 $950,263。若雪倫公司適用之所得稅率為 25%,X1 年及 X2 年之會計所得分別為 $2,120,000 及 $2,400,000。
- 試作:
- 雪倫公司 X1 年有關可轉換公司債及所得稅之分錄。
解析:
- 可藉由題目資訊回推純公司債($950,263)之有效利率為 10%,而可轉換公司債課稅基礎($1,026,243)之有效利率為 7%,不附認股權公司債與可轉債課稅基礎之相關資料如下:

出自:《大考測評 第12期 2024.10》
關鍵詞
複合金融工具、可轉換公司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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